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征集2026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6-02-05 09:08:09
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现公开征集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建议条件与范围
申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内卫食药发〔2026〕1号)的相关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范围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二、立项建议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围绕我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需求,体现我区地方特色食品优势,符合我区食品产业发展实际需求。
(二)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
(三)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的技术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五)现行有效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有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需要的,可以提出修订建议。
三、其他事项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申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二)报送的立项建议,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查通过并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列入202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立项建议需按要求填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见附件),支持性材料可另附页。如有多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时,请分别填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四)立项建议相关纸质材料、电子文档需一并报送。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个人需手写签名)后邮寄至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电子版材料应为加盖公章或签名的PDF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pyzc_wjw@nmww.gov.cn。
(五)报送时间截至2026年3月15日。
联 系 人:蒲云霞、孙剑光
联系电话:0471—4395771、4895676
邮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永平路中段内蒙古疾控中心
电子邮箱:spyzc_wjw@nmww.gov.cn
邮政编码:010010
附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