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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覆盖全民 我国加快建立长护险制度

发布来源:健康报   发布时间:2026-03-27 10:29:40

  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意见》从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提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

  《意见》提出,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各省级政府要统筹把握改革节奏,不搞齐步走、“一刀切”,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指导不同条件市地分步分批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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