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
发布来源:健康报 发布时间:2024-11-14 15:38:19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强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标监测,定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全面掌握全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稽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信用评价、基金监管等挂钩。
《实施方案》指出,自治区统一遴选拟调项目范围,制定价格基准和浮动幅度,各盟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医保基金、医疗水平等指标,确定拟调项目及价格。完善调价规则程序,原则上以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基准实行分级定价,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之间价格梯度差控制在10%左右。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搭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子系统,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监测,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实施方案》提出,将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的项目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建立通用型项目调价规则;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项目均按照复杂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实施方案》明确,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复杂型医疗服务价格经综合评估定期调整,对重点工作或专项任务实行专项调整。优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采取集中采购、谈判议价等方式,降低临床使用量大、价格虚高、矛盾突出的医用耗材的采购价格,探索部分检验、检查、手术和治疗项目“技耗分离”,减轻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实施方案》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严禁下达创收指标;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的政府投入,加大对中医(蒙医)、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产和儿童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政策倾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