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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第二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10 09:21:44

国卫办财务函〔2024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关于发布十四五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910118(工作日8:30—17:00

二、申报途径

在线申请(详见附件1)。

、审批数量

依据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计划许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17,其中,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云南、西藏、青海、宁夏和新疆各1台,江苏和广东各2台。

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52台,其中,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湖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1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2台,浙江河南3

四、有关要求

(一)请通知行政区域内有申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登录我委网站公开信息,按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须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见附件12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上申请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时须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合法我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申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配置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许可并追究责任

申报咨询电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申报受理咨询)

联系电话:010-68791409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申报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010-68791650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和咨询

联系电话:13601265932

 

 

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须知

      3.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83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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