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7-03 20:30:32
内药采中心字〔2024〕13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工作安排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的公告》,现就做好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附件1)。
二、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
三、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
1、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申报药品信息,无需重复注册。
2、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
中选企业于2024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前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招标管理】模块,完成相关中选药品申报挂网,已挂网药品无需申报。
1、进入【资质库管理】-【我的企业信息】/【我的药品库】菜单维护企业及药品资质信息(资质库中维护的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将形成【待申报列表】)。
2、进入【动态调整管理】-【药品申报】菜单,在【国家带量采购】招标项目通道点击【产品申报】,选择【待申报列表】中需要申报的药品,填报价格及被授权人相关信息,同步上传授权证明文件,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信息提交后不予退回,不予修改。
(三)ca数字证书办理。中选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ca签章信息采集平台】按照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申请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ca数字证书。
(四)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4年6月26日-6月30日前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附件2)。
(五)配送关系建立。2024年7月1日起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模块【配送关系管理】菜单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六)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4年7月1日起登录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四、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附件: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
2.国家集采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