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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服务基层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4-06-18 19:50:21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区属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基层医疗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国家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全区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服务基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全区旗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以下简称执业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职称。在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须到农村牧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方式及任务

(一)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可集中一次完成,也可分时段完成,连续服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方可累计计算。

(二)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青、驻村帮扶等工作的执业医师,可视为基层服务经历,由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服务时间原则上以参加相关服务所从事的医疗卫生服务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有其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区直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选派计划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盟市卫生健康委统筹辖区内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工作;基层单位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提出接收执业医师需求,执业医师所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基层需求,制定选派计划,各盟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选派,于每年12月底前将选派计划、名单、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未报主管部门或自行联系服务单位的,不能作为晋升高级职称的基层服务经历。

(四)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五)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提供优质的诊疗服务、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优化管理架构,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管理及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对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切实抓好工作部署与落实。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杜绝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真正发挥执业医师服务基层的作用。

(二)加强日常管理。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派出单位不得安排派出人员在本院值班、参加会议及各类培训等公务活动。接收单位要完善考勤、安全管理等制度机制,加强执业医师服务基层期间管理。执业医师应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

(三)做好服务保障。派出单位要保障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间的薪酬待遇,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交通补贴。接收单位要为执业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执业医师开展工作。

(四)完善考核评价。派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客观考核评价执业医师服务基层任务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须在本单位公示下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评价意见,如实填写评价表。此表作为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时的基础资料。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卫生健康委要不定期对基层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管理疏漏和弄虚作假的,责令及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规严肃处理;对未严格落实服务基层要求的执业医师,取消其当年度晋升副高级职称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二)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申报推荐突出业绩贡献,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相结合,不得降低标准条件,确保将真正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申报2024年度、2025年度副高级职称评审的执业医师,当年基层卫生服务经历未满1年的,可申请先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2年内补足基层工作经历,否则不予聘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执业医师服务基层评价表

2024年6月17日

人发16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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