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品种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09:09:21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我区中医临床需要,依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药监发〔2021〕年66号)等要求,我局拟启动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制定工作。
按照标准制定相关程序,现面向区内医疗机构征集中药配方颗粒品种需求,征集的品种应为国家、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均未收载品种(附件1、2)。请各单位认真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品种征集表(附见3),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于7月1日前报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阿荣 联系电话:0471-4507153
邮箱地址:nmgypzcc@163.com
附件:1.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目录(304个)
2.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目录(143个)
3.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品种征集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