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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17 15:58: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药政处  白蕊

联系电话:0471—6944323(兼传真)、6945676

邮    箱:spyzc_wjw@nmww.gov.cn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

邮政编码:010055

2024年5月1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就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企业标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只负责备案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具体步骤是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食品生产企业对公示和报备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及实施后的法律后果负责。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的要求,并要随时关注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修订情况,及时对食品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做到时刻符合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三、优化企业标准备案内容和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放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经研究决定企业可直接自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上传企标文本备案。自治区级监督保障中心同时做好备案信息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级卫生健康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传的属于备案范围、符合备案要求、并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上传,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信息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流程按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环节,简化备案材料,取消上传备案登记表,取消加盖备案水印和备案号做法。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同时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为企业提供便利。

四、强化事后指导,确保企业标准守安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扎实转变为事后管理,认真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登记工作,组织人员深入辖区食品企业开展食品标准跟踪标价工作,一经发现食品企业标准与国家和自治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相矛盾,立即要求企业撤回原有标准,消除食品企业标准与国家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相冲突的内容,并重新备案。同时将标准跟踪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统计市场监管部门,严禁出现由于食品企业标准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其他要求

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食品企业标准要及时注销,同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企标申请注销时,通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已于5月底前完成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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