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的劳动立法及当代启示
发布来源:学习强国 发布时间:2024-02-06 15:28:14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苏区政权建立后,在借鉴苏联和中国城市工人运动经验的基础上,逐步采用立法的形式协调劳资关系,引导工人阶级更好地参与苏区社会经济发展,巩固工农联盟,有力促进了苏区的发展,为做好当前工会工作带来诸多启示。
苏区的劳动立法
为改变我国工人阶级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吸收广大工人阶级投身党领导的革命运动,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先后组织发动了一系列工人运动,提出了诸多旨在维护工人阶级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政策主张。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1927年以后,为巩固红色政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苏区政府开始了劳动立法的探索,形成了以《上杭县劳动法》《永定县劳动法》《闽西劳动法》等为代表的立法成果。
随着中央苏区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促进苏区发展,中央苏区政府逐步以立法的形式将劳动权益保障等内容纳入法治化管理,为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央苏区第一部以国家基本法形式颁布的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苏区《劳动法》)。该法共十二章七十五条,以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切入点,提出了实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制,确定工会的法律地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规定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失业津贴、最低限度工资标准,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等多项保障工人利益的内容。苏区《劳动法》施行后,工人阶级不仅在政治上成为国家主人,而且其自身工作和生活条件也得到极大改善,有力促进了苏区的发展和革命力量的壮大。
但是,该法在制定过程中照抄照搬了当时苏联劳动法的相关条文,导致许多条款脱离苏区实际,一些劳动标准规定过高,没有充分考虑参与苏区经济社会建设的其他群体的合理利益。为纠正错误规定,1933年3月,经过调查研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对1931年的苏区《劳动法》进行全面修订。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出台《关于重新颁布劳动法的决议》,宣布1931年公布的《劳动法》无效。
新的苏区《劳动法》以“增进工农的利益,巩固工人与农民的同盟,发展苏维埃的经济”为原则,兼顾了全局与个人、整体与局部的利益。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力促进了苏区的发展和工人切身利益的维护。苏区工人发展苏区生产、繁荣苏区经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苏区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提高工人的薪资及福利待遇。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通常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加强对工人工资的监管,规定国家企业、协作社或私人企业,都要给工人提供社会保险,保障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是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群体的保护。保障妇女享有哺乳假、产假的权利,并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劳动环境、时间等作出限制规定。
三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管理。普遍要求企业、机关和商店及个体雇主订立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赋予各级工会参与各企业、机关、商店等机构管理或对其展开监督的权利,并规定雇主不得阻碍工会活动。
四是提出较为完善的劳动争端解决办法。规定苏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条件、生产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一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法庭审理等办法解决。
苏区劳动立法的当代启示
苏区的劳动立法不仅确定了工人的政治地位,极大改善了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还调动了工人的革命积极性,促进了苏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对当前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工会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领导立法工作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成功的根本保障。做好新时代劳动领域立法工作,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抓手,积极推进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在立法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做好劳动立法工作要尊重客观发展规律。充分考量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促进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三是加大工会源头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谋划,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制定。建立完善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协调好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