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联盟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0:04:23
内药采中心字〔2023〕239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3-1)》和自治区工作安排,现就执行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联盟药品中选结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1)
二、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
1.已挂网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报名,无需重复注册。
2.新增挂网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企业于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动态调整】-【省级带量采购】模块,按照要求选择招标项目名称、勾选相应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同步上传所需资料,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信息提交后不予退回,不予修改。(已挂网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
(三)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
(四)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五)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六)采购数量分解。各医疗机构各品种首年协议采购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各医疗机构在联采办指定平台的协议采购量确认结果确定。
(七)采购货款预拨。各统筹区依据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对所购药品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自治区药品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中选企业自主选择其中选产品向医药机构的供货方式。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供应不稳定、到货率低、不签订购销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供货、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况纳入信用评级。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监测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上下协同,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执行时间
2024年1月1日执行。
五、其他事项
全国中成药中选企业按时将供应清单内药品按中选价格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企业申报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均纳入联盟地区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流标药品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在本次集采报量的50%。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联合采购联盟工作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04007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业务受理:0471-4908295
CA客服电话:4001515815转2
附件: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接续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