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23 10:27:41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制定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现就做好我区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积极稳妥推进长期处方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适用疾病参考病种目录(见附件1),各盟市、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补长期处方疾病病种,确定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条件,抓好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二、加强用药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原则上,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每年至少组织1次辖区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和合理用药考核。各医疗机构要将长期处方纳入合理用药考核,对每张长期处方均要严格审核,备份保存开具长期处方的患者门诊病历;每年对长期处方的点评不得低于50%;同时每年至少2次对开具长期处方的医师和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开展培训,提升患者病情评估和长期处方审核调剂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要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不得将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三、加强患者宣教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适用疾病参考病种目录
2.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