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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最美育婴员”选树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09-12 14:38:41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最美育婴员”选树宣传活动。在全区范围内选树一批托育服务领域优秀人才,立标杆、树典型,提升育婴员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锻造一支“有爱心、负责任、讲科学、懂专业”的育婴员队伍,为我区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时间和范围

(一)评选时间。2023年9月-11月。

(二)评选范围。在全区已备案托育服务机构场所中从事0-3岁婴幼儿基本生活照料、保健、自理能力培养和辅助教育等工作的育婴员中选树20名“最美育婴员”。

二、评选标准及要求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劳务实,甘于奉献,展现最美托育养育匠心;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本人无违法违纪情况;

3.工作认真负责,服务严谨细致,严格遵守托育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托育服务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科学照护能力和职业素养;

4.热爱托育服务工作,对婴幼儿富有爱心,对家长热情有礼,对同事团结和睦,对学习乐于进取,对生活积极乐观,具备出色的工作实绩和个人事迹;

5.连续从事育婴员工作满3年以上,目前仍在育婴员岗位上工作,且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优先考虑;

6.所在的托育机构证照备案资料齐全,同时无违法违规行为;

7.受到国家、自治区、盟市表彰或参加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能力培训获得优秀成绩的育婴员优先推荐。

三、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9月15日)。利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文明网和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报纸、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活动知晓度和参与度。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卫生健康委要积极动员所辖地区托育机构参加评选,相关托育服务机构要做好内部宣传,鼓励引导优秀的育婴员参与评选活动。

(二)报名推荐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各托育机构根据评选标准,对有意向参评的育婴员开展自评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育婴员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属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进行申报参评。

(三)资格初审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育婴员所在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属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报送申报资料后,由旗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填写部门意见,并将所属地参评资料报送至盟市卫生健康委。盟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盟市委宣传部审核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盟市文明网、卫生健康委官网以及相关政务新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10月20日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资料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专家评审阶段(10月21日-11月1日)。11月1日前,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建评选委员会,通过书面评审、委员会表决等程序,选树20名“最美育婴员”。

(五)结果公示阶段(11月2日-11月15日)。经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后,在自治区文明网、自治区卫健委网站以及相关政务新媒体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正式确定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最美育婴员”人选名单,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最美育婴员”荣誉证书。

(六)事迹宣传阶段(11月16日-12月底)。组织相关媒体对“最美育婴员”事迹进行集中采访报道,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网、微信公众号连载发布,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掀起“最美育婴员”学习宣传热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最美育婴员”选树活动,是展现最美育婴员爱心匠心,提升托育服务工作形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精心部署、规范组织,认真做好征集推荐和推广宣传工作。

(二)严格把关,公平公正。在推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推荐人选业绩要突出、事迹要生动鲜活,在所从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能产生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各级要确保推荐对象事迹的真实性,发现夸大事实、捏造事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卫生健康委对选树出来的“最美育婴员”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全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参与度和知晓度。同时,通过相关宣传引导,激发广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营造向先进学习,向典型看齐的浓厚氛围。

请各盟市根据评选程序的时间节点,做好遴选推荐和材料报送等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滕 坚

联系电话:0471—6944631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联 系 人: 于 潇

联系电话:0471—4812417

电子邮箱:rkllc_wjw@nmww.gov.cn。

寄件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8号楼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1.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最美育婴员”推荐名额分配表

2.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最美育婴员”推荐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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