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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10:37:38

各有关单位:

8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布了第五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按照《国家药监局 中医药局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作废”的要求,我局决定废止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废止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大蓟等8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废止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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