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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5:51:13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现对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 96%、96%、95%和 90%。

二、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三、上述门诊特殊慢性病其他待遇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5 号)执行。

四、此通知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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