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人工关节等八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5:50:17
内医保办字〔2023〕118 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积极稳妥推动人工关节等八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实施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2023年8月1日零时。
二、采购品种
(一)人工关节类;
(二)弹簧圈;
(三)双腔起搏器类;
(四)关节骨水泥类;
(五)腔镜吻合器类;
(六)心脏介入电生理类;
(七)口腔正畸托槽类;
(八)导引导管。(目录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
本次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和各联盟相关要求另行通知。在采购周期结束后,如出现全国新的集采中选最低价,自治区将在续签时一并联动。
四、规范产品挂网、采购和使用行为
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制度,做好供需双方对接工作,并按购销协议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及时签订三方购销协议。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在协议期内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期外的使用量将不计入协议数量。
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中规定伴随服务费和工具费用,按内医保办发〔2022〕8号文件执行。
五、保障中选产品及时回款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人工关节类、关节骨水泥类、腔镜吻合器类、心脏介入电生理类和口腔正畸托槽类等5类医用耗材,严格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各地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协议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及时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与企业应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推进中选产品医保直接结算。弹簧圈、双腔起搏器类和导引导管类等3类医用耗材,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医保基金与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直接结算。
六、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
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作为产品质量、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提前做好生产计划,建立生产、销售全流程台账,由专人负责。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要求,鼓励中选企业自行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
七、加大监管考核力度
各地要强化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原则,合理选择治疗方法、合理确定耗材品种和数量。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对不按时配送的企业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配送或中选资格等措施,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对协议量未完成序时进度、回款缓慢、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要提醒告诫,必要时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护人员。
附件1: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目录
2:弹簧圈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目录
3:双腔起搏器类、关节骨水泥类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目录
4:腔镜吻合器类、心脏介入电生理类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目录
5:口腔正畸托槽类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目录
6:导引导管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