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1:34:56
内药采中心字〔2023〕165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及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属于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39个品种,且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的未中选药品。
(二)属于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同规格药品。
二、调整规则
(一)鼓励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在我区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交易价格,且不高于上海红线价格。若价格发生调整,生产企业应及时主动申报最新全国最低各省交易价格。
(二)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我区中选价格,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和企业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自行议定。未过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评审后,企业应及时递交申请材料更新信息。
(三)鼓励国家集中采购未选择供应内蒙古的中选企业,以其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地区供应。
(四)属于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同规格药品,挂网价格需按照中选药品价格进行差比。
三、申报要求
(一)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详见附件1)和国家组织、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同规格药品(详见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报价格,逾期未申报价格的药品暂停交易资格。
(二)生产企业需将《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法人授权书》(仅现场递交材料的需提供)、《未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函》、价格证明材料和《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信息汇总表》等加盖企业鲜章的扫描件按照要求递交,材料模板(见附件2)。
(三)递交方式: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以PDF的格式上传材料,多项内容需制作为一个PDF文件上传。
(四)材料申报时间:2023年8月4日-2022年8月14日 。
联系方式:0471-4908343 温老师
附件:1.第八批国家集采未中选过评药品列表
2.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同规格药品列表
3.递交材料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