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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健康的政府责任与行业职责——邓利强

发布来源:内蒙古医院协会   发布时间:2017-08-02 06:08:00

古典思想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自然法赋予了人们的多种权利,人们为保障这些自然权利而订立契约、组成国家,且为此让每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即权利需要决定了国家的义务。国家义务的实质是国家在不侵犯和积极作为(给付)之外,还应运用一切适当的手段促成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古代,人的生命健康权就被认为是不变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侵犯的。但健康权只是被认为是关于个人的肉体的功能性问题,人们无法认识的健康的社会的因素,及个人健康与公共健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立法上不会形成对公权力介入的要求和规范。

到了近代,关于健康的观念和保护发生了变化,人们主张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思想家提倡国家关怀人、尊重人、保护个人的权利,这种思想为健康成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共卫生的问题和国家对公民健康实现的积极责任问题受到普遍关注。《联合国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多项国际和地区人权条约,相继对健康权进行了确认,此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对健康权进行了确认,作为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健康权由此被法律确认,健康问题从私权利发展到人权,与该权利对应的义务,也从私主体义务上升为国家义务。

国家在公民健康权上的义务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没有义务→道义义务→部分法律义务。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的立法将公民的健康权列入宪法使之成为基本权利成为趋势。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八章四十八条,于2016年11月1日实施,办法旨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其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重点环节,明确法律责任;重申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附件1.:公民健康的政府责任与行业职责(内蒙)——邓利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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