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2 17:23:29 |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强化依法科学履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2021年1月14日

 

抄送:自治区农牧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监测评估委员会)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以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食品安全为宗旨,坚持科学、客观、独立的工作原则,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持。

监测评估委员会以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工作组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判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形势动态进展,指导有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成 果和政策措施建议报告;

(二)审议风险监测评估规划、计划和优先评估工作建议,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技术报告;

(四)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议;

(五)审定监测评估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六)解读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开展风险交流;

(七)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6名,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下达的风险监测、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独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秘书长负责监测评估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设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其职责是:

(一)对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二)受邀参加监测评估委员会技术审议等相关活动;

(三)承担监测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第八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细化专业委员会,包括化学危害、生物危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等。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领域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的规划、计划、优先工作建议;

(二)建立科学信息收集机制,组织指导本专业领域风险隐患信息的收集,跟踪、汇总、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相关的政策与科学信息;

(三)负责食品中有关环境污染物、天然毒素、生产加工过程来源污染物、违法添加物等化学性污染以及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污染的风险监测、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四)负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分析评估及其相关工作;

(五)指导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开展风险评估;

(六)审议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技术报告;

(七)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解读、交流材料,并做好风险解读和交流;

(八)指导盟市级评估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技术工作;

(九)承担监测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管理监测评估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二)协调组织监测评估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工作;

(三)对风险监测和评估规划、计划,评估监测等相关技术报告的格式规范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上报由监测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技术报告;

(四)协助做好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相关解读、交流工作;

(五)管理监测评估委员会工作经费;

(六)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下达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或者临时任务,秘书处可以按照专业委员会技术领域分工由其承担相关的工作任务,并按照相应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测评估委员会可以指导任务承担单位组建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盟市制定的风险监测、评估实施方案报送秘书处备案。结合工作实际,承担监测评估任务单位和地区可以邀请监测评估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领域专家参与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组或者临时工作组依照监测评估委员会或者秘书处制定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风险评估,起草相关报告,经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主任会议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顾问委员会委员参加。监测评估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重大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技术报告或者政策建议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函询、函审等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应急风险评估或者临时风险监测相关任务,秘书处可以委派相关专家委员组建临时工作组开展工作,可视需要邀请顾问委员会委员、外部专家参加。临时工作组提出的技术意见、报告原则上由专家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投票委员达到应参与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有四分之三以上投票委员应当持同一意见方为有效,临时应急任务除外。非评估委员会委员不计入投票人数。

第十九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形成的结果、报告和意见建议等由秘书处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四章  委员管理

第二十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以及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委员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聘任,每届聘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从事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专业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或者丰富工作经验,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信息;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资历,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院士、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

(四)勤奋敬业,积极参加监测评估委员会活动,根据需要承担并完成监测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五)不在企业担任或者兼任职务,且无其他相关利益冲突。

第二十二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二十一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风险监测或者风险评估工作,为所在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开展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工作的经验,熟悉和了解专家委员会各项程序、规则及工作要求;

(三)熟悉和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动态和最新进展,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委员义务和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监测评估委员会决议,开展委员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审议技术报告;

(二)完成所在监测评估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交流等工作任务;

(三)对监测评估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其他机构和地区的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七)委员享有表决权和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工作或者活动。不得以监测评估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与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委员工作发生与委员会工作存在利益冲突的变动时,应当主动申请退出评估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委员可以连聘。期满未被重新履行聘任手续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聘任中止或者解聘: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者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委员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因机构或者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风险评估或者风险监测相关工作;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或者在履职期间,因履职 不当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四)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因各种原因总共缺席超过五次以上;

(五)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不能保证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时间和经费;

(六)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或者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增补或者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本章程规定聘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经费划拨和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报告审议;

(四)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九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监测评估委员会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至:
©2018版权所有    内蒙古医院协会    蒙ICP备17003977号-1    主办单位:内蒙古医院协会 总访问量: 您是今天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