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第16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要求,现对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开展核酸检测的机构进行公布。
如果今后核酸检测机构名单有所调整,不再另行发文,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和各盟市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核酸检测机构名单
2020年5月14日
公告1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