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人函〔202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中,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迎难而上,奋不顾身,担当作为,用汗水、泪水甚至生命讴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获得了党中央的高度肯定,受到了全社会的一致赞誉。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通知》中对申报受理审核、抚恤优待、宣传烈士事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好有关工作。同时,对做好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牺牲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烈士褒扬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第一时间研究部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牺牲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烈士褒扬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方案,专人负责落实。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要定期向所在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汇报。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牺牲情况,督促牺牲人员所在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并主动了解申报进展。有关工作信息要及时报送我委。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对牺牲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遗属进行慰问,了解他们的困难,予以积极协调解决,做好心理疏导,要尽最大力量为牺牲人员遗属提供生活保障。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牺牲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事迹的宣传报道,向勇于投身疫情防控战斗英勇献身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致敬,激励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牢记“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初心使命,吹响向新冠肺炎疫情发起冲锋的战斗号角,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英雄、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凝聚强大正能量!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