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卫医字〔2020〕80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各地对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案事件,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公安厅报告;办理相关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分别及时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