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政策
关于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0 09:22:49 |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

内防指医控字〔2020〕54号

各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防护工作,保障母婴安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孕产妇定点医疗机构

各地要根据本辖区孕产妇数量、助产技术服务资源,指定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助产机构作为孕产妇定点医院,优先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新生儿的收治。机构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专家指导团队

为指导全区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增加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儿科等专业人员的通知》(内卫办医字﹝2020﹞33号),各地也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多学科救治工作机制,指导做好辖区内感染孕产妇和婴幼儿救治工作。

三、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

助产机构应当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要设置发热门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发热门诊要对发热孕产妇进行排查,对于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按照规定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严禁让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助产机构要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四、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管理

各地要按照近期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积极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控和孕产期保健,指导助产机构加强院感防控,并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同室院感防控相关要求。

五、加强疑似和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

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要加强产儿科合作。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后做好分类管理。对于出现重症临床表现的,要及时转入新生儿救治能力强的定点医院。

六、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能力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对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要优先予以保障。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医疗资源,确保机构、床位、人员和物资到位,做好院感防控。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统筹协调和辖区管理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

2020年2月13日

抄送: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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